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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复审
专利申请复审是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请求再次审查,专利局根据申请人的这一请求按规定程序对申请进行再审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一条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求复审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对驳回决定不服的,专利申请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复审请求;
2.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提出复审请求,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属于共同申请人的,复审请求人应是全部申请人;
3.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复审请求,请求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而延误上述法律期限的,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请求恢复权利。